鲁粮发[2023]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发行各市级分行,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各直属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山东省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周密部署安排,强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方案
一、制定目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农民安心种粮的“定心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政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着力增强最低收购价政策灵活性和弹性,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本工作方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以下简称《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公布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519号)《关于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2〕189号)《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等规章、文件制定。
三、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终止条件与程序
(一)启动条件与程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中储粮等需建立小麦最低收购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工作。新小麦上市后,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利用粮食价格监测点,每日监测本地小麦市场收购价格变化。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应迅即召开联席会议,研判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条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发行市级分行等向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提出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申请(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请示件要附有当地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最近一周价格监测日报作为依据。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农发行山东省分行等部门,向国家提出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启动。
(二)终止条件与程序。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间,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继续利用粮食价格监测点,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当启动政策地区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终止执行该政策有关工作。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向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提出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建议。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召集省级联席会议,研究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实施,并由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农发行山东省分行等部门,及时下发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实施的通知。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省粮食和储备局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相关收储库点在收购现场张贴通知。
四、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质价标准
(一)收购时间。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二)收购价格。具体价格水平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收购价格为准,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其中,2023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1.17元/斤。
(三)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小麦具体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GB1351)执行。
四等及以下的小麦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按照《山东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鲁粮发〔2017〕2号)组织收购处置。
在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前,各级粮食质检机构要全力做好当年小麦收获质量调查,特别是食品安全指标调查,为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提供科学依据。
五、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企业和收储库点要求
(一)执行企业。中储粮集团公司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作为中储粮集团公司派出管理机构,根据中储粮集团公司授权委托,按照《预案》规定,做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承担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日常管理措施,对所收购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二)委托收储库点的资格条件和具体要求。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和加盖企业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
2.在农发行开户。须提供农发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
3.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要求,配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方便农民交售少量粮食。
4.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要求。储粮仓房必须是墙体为砖混结构,能够散装储粮的仓房,彩钢顶平房仓仓顶必须为彩钢夹心板,且上不漏、下不潮、门窗完好,木质屋架仓房不得作为最低收购价收储仓房;满足机械通风、熏蒸杀虫需要;配备必要的输送、清杂整理设备(原则上配备圆筒筛、振动筛)、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粮情检测系统,且所有设施设备完好。
5.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须提供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通知书》;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须提供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证明。
6.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道路、消防通道、排水沟渠畅通,无重大消防隐患,须提供属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推荐单位说明。
7.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企业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自然人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
8.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且无其他重大风险隐患,须提供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证明。
(三)收储库点的确定。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统筹考虑收购量、仓容条件、收储能力、企业监管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委托收储库点,根据县(市、区)委托收储库点可利用仓容总量或收储能力,应当与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预计收购量相衔接,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委托收储库点及地方人民政府推荐的地方国有粮食骨干企业的租赁库点,先由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中储粮直属企业、分库及其租赁库点、其它央企库点先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推荐。在推荐的基础上,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对确定的库点会商复核,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后上报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汇总。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与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权对等原则,共同会商确认山东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下达收储库点名单通知,同时报省政府备案。中储粮直属企业审核内容,包括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条件是否满足收购需要,“一卡通”收购结算系统,企业土地证、房产证,联保协议,以及相关承诺书等。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相关专业岗位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能力证明材料等;企业性质是否为国有(含国有控股),国有控股企业的注册资本、国有股权出资企业、国有股权份额与出资额,以及土地、储粮仓房的资产权属情况等。农发行分支机构审核内容,包括企业在农发行开户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中有无不良记录情况等。
最低收购价收购启动前,中储粮直属企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所有收储库点名称(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一致)、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委托收储库点储存的各类粮食进行逐仓清点登记,核实查验空仓,锁定拟收储货位。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组织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地方国有、国有控股委托收储库点按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的委托收储库点,可免交履约保证金,但须上级管理企业出具保证担保承诺,对其管理的所有委托收储库点违反国家政策或合同约定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储粮直属企业应将收取的保证金存入农发行专户,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保证金本息。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和委托收购合同开展收购活动。委托收购合同和空仓验收情况,报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备查。
(四)其他扩大仓容措施。在确保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应采取集并、租赁等方式挖潜仓容能力,最大可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1.区域集并。在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动后,出现仓容及收储能力不均衡、局部区域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可通过县内集并等方式解决。
2.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按照《预案》规定,可通过租赁社会标准仓房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积极鼓励支持中央企业租库收储。按照租赁方式确定的库点,在粮食收购、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等环节,均不得改变租赁性质。租赁双方要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视同本库收储,须安排足够人员负责收购、保管,对收储的粮食和租赁设施进行封闭管理,对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储粮安全、安全生产等承担全部直接责任。承租企业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按照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修订印发〈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3.搭建简易储粮设施。采取上述措施后,仓容仍然不足,需搭建简易储粮设施的,由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研究测算我省预计搭建总量,经中储粮集团公司审核并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搭建的简易储粮设施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简易仓囤储粮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消防规定。
六、严格执行收购政策
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按照本方案规定,组织启动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区域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售粮群众交“明白粮”。
(一)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质价政策。既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坚持仪器定等、以质论价收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得擅自放宽收购标准。
(二)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入库)检验工作。对检测超标的不得入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处置;对已入仓后抽检超标的,委托有资质且与实际承储库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当地政府就地封存,按《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三)严格执行专仓储存要求。按照“现场监卸、过筛整理、辅助人工清扫”标准化入库流程,做到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四)严格规范填制收购凭证。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按照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提供的规范收购凭证样式,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妥善保存备查,不得篡改、伪造收购凭证。
(五)严禁被确定的委托收储企业同时进行商品粮代储业务。被确定的委托收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政策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开”,除政策性粮外不得再开展商品粮收储业务,不得将其他性质粮转为最低收购价粮,更不得将最低收购价粮转为其他性质粮。
七、规范收购资金结算
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发行分支机构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让售粮群众交“放心粮”。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分支机构要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委托收储库点不得借用、集资、挪用或骗取农民售粮款。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八、有序开展验收
(一)验收组织。中储粮直属企业、分库及其租赁库点收购入库的粮食由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组织验收;委托库点及其租赁库点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市级分行三方共同验收,质量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共同确定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和负责检验的质检机构对验收结果负责。质量验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项目与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入库)时规定一致。各地在收购中增加食品安全指标的,验收也应增加相应食品安全指标。
(二)结果报送。在完成验收工作的基础上,由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于《预案》执行时间结束2个月内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中储粮集团公司,并抄送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由省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分解下达到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备查。
(三)库存管理。
1.收储库点要认真分析验收结果,按货位建立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并严格规范储粮行为,确保储粮安全。
2.验收合格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委托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用于债务清偿。
3.验收不合格的,尽快组织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核减库存统计,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督促收储库点及时销售并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利息补贴,损失由收储库点承担。其中对验收发现入库粮食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按品种在《预案》结束后3个月内汇总审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划转当地政府处置;有关费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对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粮食,在库存检查、其他质量检验中或出库时发现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收储库点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处置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九、优化收购服务
收储库点要提高收购服务水平,结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鼓励粮食经纪人、种粮大户进行预约收购,一般售粮农户也可通过现场售粮通道售粮。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粮食保管技术咨询等多种对农服务方式。在售粮高峰期,适当延长收购时间,增加机械设备和人员,积极开展流动检验,缩短售粮群众排队等候时间,防止出现“卖粮难”。
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间,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对各直属企业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及时汇总并进行审核;每5日将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汇总后报中储粮集团公司。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15时之前。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各委托收储库点每5日要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抄报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报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农发行山东省分行抄送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省粮食和储备局。
十、落实各方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粮储山东局、农发行山东省分行、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7部门单位全面强化协调省级会商工作机制,组织落实粮食收储政策,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指导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安全储存管理,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及时安排、拨付超标粮食处置相应费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生产调查,掌握粮食收获情况,加强产地食品安全超标粮食监测,及时互通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粮储山东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管理情况,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按权限查处有关案件,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追责建议。农发行山东省分行负责指导各地农发行分支机构及时足额安排、拨付粮食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所需贷款,实施信贷资金监管。中储粮集团山东分公司负责指导各地中储粮直属企业落实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政策。
(二)压实属地各方管理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企业收储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严格履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职责,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收购、销售、调运指令,拨付清算相关费用补贴,加强对直属企业及租仓库点的内部管理,联合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加大对委托收储库点政策执行及收储管理巡查力度,及时掌握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出入库等情况;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的教育培训管理,加大业务指导,督促企业规范行为,不折不扣执行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农发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实施日常信贷管理,定期组织贷后检查,确保库贷一致。委托收储企业要认真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落实日常管理措施,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日常巡查、行政监管和执法检查中互通发现问题、整改进度和处理结果,做到检查信息互通、整改情况互认、追究问责互商。
(三)强化县级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强化县级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发改、粮食、财政、农业农村、农发行、中储粮6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定期研究收购情况,及时解决定点、收购、验收、库存管理和销售出库等环节的问题。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执行好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储政策。
十一、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分解、落实和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
(一)对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不具备本工作方案规定条件的,应追究负责确定委托收储库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未按本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或抄送有关收购工作进展和总结情况,或达到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条件未及时上报启动预案请示的,在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之上时未及时停止预案执行的,以及未及时按标准拨补有关费用补贴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政策,特别是对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检查的搞“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拖欠粮款、骗取收购资金、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粮食、将宜存粮食作为不宜存定向销售、违规处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虚报损耗、擅自动用、违规盗卖、亏库短量等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打击。
同时,对涉及套取国家收购资金、价差和费用补贴等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收储库点进行严肃查处。由推荐和确定库点的单位负责,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将因收储粮食或套取费用补贴获取的收入上交中央财政,记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年内不得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将其当年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全部退出库存统计;其他年份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全部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违规收储库点承担。
(三)对违反《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造成安全事故或“坏粮”事件的,按照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工作方案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链接:解读《山东省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