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粮办发〔2023〕18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
去年以来,我市强化粮食流通执法监管,严肃查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截至2023年6月底,全市共行政处罚4例,罚款10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923.96元。现通报如下:
一、企业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案例1:某县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售粮款案。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核查发现,该企业拖欠孙某某等23名售粮者售粮款共计778150.9元,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
案例2:某面粉有限公司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粮食数据案。某县粮食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且不能提供近三年来的粮食经营台账,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企业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规定
案例3:某粮食储备库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规定案。该企业2021年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小麦呕吐毒素98车,数量4832吨,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企业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案例4:某粮食收储中心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案。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核查发现,该企业在2019年入库小麦时虚报粮食收储数量40.905吨,并于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持续获得该虚报粮食数量的保管费、出入库轮换费及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非法收益共计26923.96元,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923.96元,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4起案例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粮食购销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萌生的土壤仍然没有完全铲除,个别企业受利益驱动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粮食行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还需持续加强。我们要始终坚持“亮剑”精神,对违法违规行为敢于“亮剑”、主动“亮剑”,扎实开展“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严肃查处涉粮违法违规问题,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域”,使粮食经营者存戒惧、守底线,让行业管理者敢担当、有作为,切实维护好辖区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