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585729837/lsj/2024-000000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07-19
 文  号  临粮办发〔2023〕18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购销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购销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3-07-19   作者: 点击数:  

临粮办发〔2023〕18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

去年以来,我市强化粮食流通执法监管,严肃查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截至2023年6月底,全市共行政处罚4例,罚款10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923.96元。现通报如下:

一、企业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案例1:某县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售粮款案。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核查发现,该企业拖欠孙某某等23名售粮者售粮款共计778150.9元,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

案例2:某面粉有限公司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粮食数据案。某县粮食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向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且不能提供近三年来的粮食经营台账,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企业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规定

案例3:某粮食储备库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规定案。该企业2021年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小麦呕吐毒素98车,数量4832吨,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企业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案例4:某粮食收储中心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案。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核查发现,该企业在2019年入库小麦时虚报粮食收储数量40.905吨,并于2019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持续获得该虚报粮食数量的保管费、出入库轮换费及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非法收益共计26923.96元,该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有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该企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923.96元,并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4起案例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粮食购销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萌生的土壤仍然没有完全铲除,个别企业受利益驱动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粮食行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还需持续加强。我们要始终坚持“亮剑”精神,对违法违规行为敢于“亮剑”、主动“亮剑”,扎实开展“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严肃查处涉粮违法违规问题,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域”,使粮食经营者存戒惧、守底线,让行业管理者敢担当、有作为,切实维护好辖区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一条: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临沂市2023年度地方储备粮管理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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