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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信息来自: 临沂市粮食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6日 08:24  点击:[]

以案释法: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典型事故

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

案例(一)

时间:2017年12月29日

涉事企业:某粮食储备库、某粮油经贸有限公司

事故伤亡:6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经过:2017年12月29日,某粮食储备库租用某粮油经贸有限公司仓库开展粮食平仓作业,安排12名工人安装挡粮板顶部盖板并加固,2名工人由高到低转移粮食。作业过程中挡粮板突然断裂,粮食瞬间外溢,导致仓内粮堆垮塌,现场14名工人全部被粮食掩埋,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直接)原因:

1.挡粮板固定装置设计、安装不合理,质量较差,螺栓与角钢的焊点开裂未被及时发现。

2.现场作业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前安全检查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

2.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3.企业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违反规定: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1.安全检查。粮仓装粮前或日常检查,应检查钢板仓防锈漆是否剥落,检查螺栓、垫片等是否松动。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18.租仓储粮。仓储设施设备和附属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承租企业应保障和落实租仓储粮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其经费,因未能保障和落实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租企业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企业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租仓储粮点应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的,应立即责成承租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9.外包。外包作业前,粮库(油库)应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业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和考核,外包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产作业承诺书上签字。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作业人员未配备使用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备。

事故原因关键词:

挡粮板设计安装不合理、未及时发现隐患、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到位。

事故定性: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

黄某,某粮食储备库驻某粮油经贸有限公司租赁仓库负责人,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给予留用察看2年的政务处分。

张某某,某粮食储备库综合部兼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给予降级处分。

李某某,某粮食储备库合规办负责人,未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给予降级处分。

段某某,某粮食储备库综合部部长,未制定粮食平仓作业安全制度,未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给予撤职处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任某,某粮食储备库业务部经理,未对相关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资质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给予撤职处分。

郭某某,某粮食储备库党支部书记,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赵某,某粮食储备库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并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王某某,某粮食储备库法人代表,某企业华北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仓储和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沈某,某企业华北公司仓储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给予降级处分。

乔某,某企业华北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安委会主任,作为华北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二)

时间:2019年2月25日

涉事企业:某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伤亡:1人死亡

事故经过:2019年2月25日,某科技有限公司5号仓组织大豆出库作业,16时左右,5号仓1号放料口开始出库作业,作业人员曹某等在疏通1号放料口时,引发大豆结块坍塌,曹某随之下沉被掩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曹某在粮堆出库流动不稳定状态下,擅自开展出粮口排堵作业,引发粮堆坍塌被掩埋。

事故(间接)原因:

1.出库作业前未制定出粮口排堵应急预案。

2.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员未履行监护职责。

3.作业前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

违反规定: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7.出粮口排堵。出仓过程中,出粮口堵塞或出粮不畅时,应执行出粮口排堵作业应急预案,严禁擅自入仓排堵。

出粮口排堵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排堵方式,作业人员开大闸门,利用长杆通过出料闸门、扦样孔、排堵孔等扰动粮堆,实施排堵。对于有多个出粮口的粮仓,应先从未堵塞出粮口出粮,但应严防不对称出粮。

19.外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外包作业人员审批制度,严禁外包作业人员擅自作业。

外包作业前,粮库应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业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和考核,外包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产作业承诺书上签字。

粮库应对外包作业单位及其人员进行作业前检查,检查外包作业人员是否掌握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安全资源配置是否合理等。检查合格后,允许外包作业。

事故原因关键词:违规开展排堵作业、安全监护不到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事故定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

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罚款上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田某,劳务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罚款上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部经理,根据企业制度给予处分。

孙某,劳务公司副经理兼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劳务公司根据企业制度给予处分。

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起事故承担主体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劳务公司,对该起事故承担直接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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