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粮办发〔2022〕1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根据《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202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二次修正)和《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鲁粮发〔2022〕3号),省局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进行了修正,现将《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第二版)》予以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第一版)》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年5月 25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事项服务指南
(第二版)
一、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事项性质:其他权力。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变更)工作。
三、设定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202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四、办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202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将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房地址和容量等信息,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对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3.《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鲁粮发〔2022〕3号,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2年5月25日公布施行)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五、受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
六、决定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七、数量限制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操作程序无数量限制要求。
八、备案(变更)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九、备案(变更)材料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在准备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材料形式:电子/纸质;
2.材料类型及份数:网上办理原件1份,现场办理原件2份;
3.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4.材料准备要点:备案表可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下载。
十、申报途径
申报途径包括:
(一)网上申报: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可以网上办理,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网上填写《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或将《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以PDF、照片等格式上传。网办地址:http://www.shandong.gov.cn。
(二)现场申报:在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填写并提交《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通过委托其他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十一、备案(变更)表填写指引
(一)《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1.表格中“企业名称”栏,填写的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2.表格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填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3.表格中“企业注册地址”栏,填写的企业注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4.表格中“法定代表人”栏,填写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5.表格中“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手机或者座机号码;
6.表格中“通讯地址”栏,填写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
7.表格中“仓储设施信息”栏,填写企业的实际情况;
8.表格中“企业承诺”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填写提交备案的具体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网上填报的,加盖企业电子印章。
(二)粮食收购备案企业应对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十二、备案(变更)公示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操作程序不涉及公示。
十三、备案(变更)办理
(一)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企业提交的备案(变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办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将《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一份送达备案企业,一份由备案办理部门存档;
2.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办理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信息。申报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信息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申报;
3.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情况。
(二)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三)结果样本
参见附件。
十四、办件类型和收费标准
办件类型:即办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五、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操作程序适用物流快递。
十六、是否涉及中介机构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操作程序不涉及中介机构。
十七、是否联办以及联办部门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操作程序不涉及联办。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二)加强信用监管,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三)严厉打击备案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交虚假备案(变更)信息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常见问题
(一)问: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需要备案。
(二)问:企业向其他企业购买粮食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三)问:粮食收购企业什么时间进行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前或者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四)问:哪些情况需要变更备案?
答: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日内变更备案。
(五)问:粮食收购企业以什么方式进行备案?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以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提交《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的方式办理,也可现场办理。
(六)问:已经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能够延续?
答:不能。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不再进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附件
山东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备案编号:
企业基 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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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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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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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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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其他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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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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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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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粮食收购地 |
山东省 市 县(区) |
仓储设 施信息 |
仓容(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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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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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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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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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项目 |
□企业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仓储设施(变更时填写) |
企 业 承 诺 |
1.本表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了解《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4.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承办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案办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1.变更备案的,若企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仓储设施无变化的,相关项目可不填写;变更备案表与首次备案表一并存档。2.备案编号示例:如2022年济南市历下区的企业备案号可编为: 20220101001,其中:2022为年度,前面的01为济南市代码,中间的01为区县代码,001为企业代码(按备案先后顺序依次编号),共11位数。各地按市和区县排序自行编号(各市代码:济南01、青岛02、淄博03、枣庄04、东营05、烟台06、潍坊07、济宁08、泰安09、威海10、日照11、临沂12、德州13、聊城14、滨州15、菏泽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