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心: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21〕26号)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粮字〔2021〕34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我市2021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监督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9月30日结束。
二、监管对象
全市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三、监管内容
严格贯彻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范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行为,落实粮食收购和维护粮食市场收购秩序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环节、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拖欠农民售粮款等问题的检查。
(一)突出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中做到现款结算;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及其租仓库点、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采取切实措施,规范粮食收购、资金结算工作流程,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打白条”问题;结合本地收购实际,排查是否存在挪用收购资金、“高息”骗用农民售粮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突出粮食收购入库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是否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培训业务人员;是否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以有效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避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损害农民或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采取措施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是否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是否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
(三)突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等,防范违规挂靠等导致管理失控危及储粮安全等问题发生。排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
四、监管方式
(一)做好层级监管。各县区要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市局将加强对夏粮收购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并深入一线,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开展检查。
(二)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县区在夏粮收购监管过程中,要使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或者全省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检查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开,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三)积极开展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建立粮食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按照《山东省粮食企业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实施方案》(鲁粮办发〔2020〕40号)要求,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群众举报的高风险企业要重点监管。
(四)组织开展联合监管。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严格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结合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建立健全收购监管追责问责机制,对因工作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及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和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提高种粮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一旦发现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涉粮案件,主动发声、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收购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强情况调度。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夏粮收购监管月报制度,从6月至9月,每月23日前将检查数据填报到省局云平台,并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案件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政策建议等)发送市局监督检查科邮箱。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夏粮收购结束后,请各县区于10月10日前,书面报送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并将电子版发送市局监督检查科邮箱。
联系人:刘步磊,电话:8055727;
协同办公邮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科。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22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