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91746971/lsj/2021-0000147  发布机构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1-03-11
 文  号  临粮办发〔2021〕1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临沂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临沂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细则(修订)》的通知

2021-03-11   作者: 点击数:  

各科室、中心:

现将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临沂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细则(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3月10日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贯彻落实《临沂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细则(修订)

根据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发〔2014〕9号)、《临沂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临办发﹝2014﹞8号)、《临沂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临财行〔2014〕5号)以及《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临财行〔2019〕5号)、《〈临沂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字﹝2015﹞13号)、《临沂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临财行〔2017〕11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临会办〔2018〕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修订实施细则。

一、公务接待

第一条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规范接待。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活动安排前,承办科室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公函一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程序报经领导审批后,根据批准要求,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承办科室根据公函告知的公务活动内容、时间、行程等做好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来访单位因时间紧急、未及时发公函的,可先行接待,但须在1个工作日内由来访单位补发公函。

第三条接待来宾住宿应当按照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确需安排住宿的,一律安排在符合限额标准内的场所,住宿费用由来宾自行支付。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可以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同城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食宿。来宾需自行用餐的,可协助在定点饭店安排与其伙食补助标准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等,供来宾选择并据实交纳伙食费。

第四条重大接待活动需要安排工作餐的,要严格控制就餐标准、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含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每餐标准控制在110元/人以内(包含饭、菜、茶饮等)。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工作人员用餐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每餐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接待对象要求协助安排用餐的,可根据其伙食补助标准安排相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由接待对象选择使用并自行结算伙食费。公务陪餐时,一律不得用酒。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五条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接待完成后十日内,凭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消费明细、公务接待清单到财务科结报费用。

第六条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和公务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国内差旅

第七条国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临沂市城区(城区包括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严格国内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前需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按规定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降低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九条工作人员到临沂城区以外的地区出差,按规定等级选择经济快捷的交通工具。除省外长途出差外,一般不得选择航空交通工具,省内出差一般选择长途客车、火车。1、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只能选择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2、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只能选择三等舱;3、乘坐飞机只能选择经济舱;4、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应选择标准间或单间。产生的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不得超标,超标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伙食补助标准,报销时需出具就餐发票,凭发票在限额内(每人每天100元)据实报销。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缴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缴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城市内交通补助标准,到省外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80元;到本市内各县和临港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城市内交通补助只用于出发地和目的地的城市内交通费用(公交车、出租车),须凭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时间和地点要与出差时间和地点相符。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该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缴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不统一安排食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依据会议通知和车票确定补助天数,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十日内办理完费用结报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住宿费明细等原始凭证。住宿费、车票支出等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第十七条基层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党建活动,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伙食费,参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会议活动

第十八条举办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能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召开或者接续召开。我局的会议多为三类会议,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参会。

第十九条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会议前应填报组织会议审批单,申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优先安排使用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业务科室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本局召开,参会人员以本地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确需租用会议室召开会议的,应选择政府规定的定点场所。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二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上述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20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50元/人/天,合计35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四、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科室制订的本科室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 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办公室审核,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培训前填写组织培训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培训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六条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我单位多为二类培训,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2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合计450元/人/天。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具体参照《临沂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临财行〔2017〕11号)。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严格会议费、培训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

五、工作责任分工

第二十九条业务科室负责相关业务资金的管理工作。结合工作需要报项目预算,根据预算组织好业务资金的使用,完善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办公室按照财务纪律对业务科室提起的支出要求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办理支付。

六、财务报销规定

第三十一条财务报销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开支制度。

商品采购支出需填写《( )采购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办公室安排经费预算,并视支出内容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结束后,需提供采购发票、合同、招投标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报价书、审计报告等。

公务出差必须在出差前填写审批单,报分管业务的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公务接待、召开会议、业务培训等应先填写审批单,报分管业务的领导同意后,交由办公室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办理(培训计划需上一年度10月底前报财政、组织、人社部门提前备案)。

第三十二条具体报销流程:经办人将整理好的票据、审批单、消费清单等交财务人员审核并粘贴后,由经办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对公务活动是否真实、是否超出要求或标准等进行审核并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再报请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由办公室据实报销。

公务接待要一次一结账,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内,对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消费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和消费明细等,报销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报销。公务接待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支票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务卡结算小票报销时一并提供。

差旅费应在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十天内办理结算,在费用开支标准内的,按费用项目进行分类粘贴;超过费用开支标准的部分,一律自理。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结算小票报销时一并提供。

会议费、培训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制度。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时应提供组织会议、培训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消费明细、发票、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费、培训费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支票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务卡结算小票报销时一并提供。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上一条: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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