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市粮食质量检测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全市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和《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标规〔2022〕30号)有关要求,结合省、市下达的监测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确保样品数量、检验指标、数据报送时间、报送频次及数据质量等符合任务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质量品质信息,发现的风险隐患妥善处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二、严把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关
一是压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地方储备粮食入库质量验收,配合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验收。督促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收购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落实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指导粮食经营者建立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二是加强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管理。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必检项目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粮字〔2023〕62号)及相关要求,地方储备粮入库必检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出库必检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其中食品安全指标必检项目为,小麦:呕吐毒素(DON);玉米:黄曲霉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ZEN);稻谷:黄曲霉素B1。地方储备粮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时,需按规定由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随货同行。三是强化市场化收购粮食质量检验。各县区要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快检仪器设备,在夏粮、秋粮收购期间,对市场化收购企业和粮食收购者收购、储存、销售粮食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社会粮食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三、加强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管理
一是严格落实粮食质量定期检验制度。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结合春秋季粮油安全普查,同步开展库存粮食质量检查;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二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政府储备粮食每年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不少于两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每年5月末、11月末完成抽检样品的扦样、送样工作。三是加强粮食质量档案管理。收储企业要健全完善质量档案,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确保检验手续齐全。要建立单仓粮食质量档案,主要包括企业自查、平仓验收、春秋季普查、出库检验等相关数据和原始检验凭证。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管期限从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四、严格规范超标粮食收购处置
各县区要按照《山东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监测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对确认超标的粮食,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超标粮食处置规定,实行定点收购、单独储存、定向销售。指导督促粮食收购者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按规定处置,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五、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能力
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发挥好已建成项目作用。压实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质量检验监测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质检任务。组织粮油质检机构参加检验技术培训和比对考核,不断提升检验监测能力。要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要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提高粮油质检机构经费、设备等保障水平,更好满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需要。
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政策宣传
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创新开展世界粮食日、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作用,普及粮食质量安全常识。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认真对待媒体和信访渠道涉及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